马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马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依法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马某的一审辩护人。通过开庭前仔细的阅卷并会见了被告人马某,已经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首先我们对被害人家属表示深深的同情,被告人马某对自己造成的无法挽回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现依照事实和法律对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害人对损害行为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对引发犯罪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被害人王某带着被害人贾某再次到被告人黎某的店铺找“按摩小姐”遭到拒绝引发争执,被害人王某遂将被告人黎某的店铺门的玻璃踢碎,从而引发了本案的发生;虽然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触犯了法律,但被害人王某也应当为其上述不理智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到被害人也具有一定过错这一情节,酌情处罚。
二、经某市*局法医鉴定,死者王某系被人用钝器(金属棍棒类)打击头部,导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而死亡;在本案的所有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中,只有被告人谭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述称被告人马某曾用铁棍敲打被害人王某的头部,但是被告人马某予以否认,对于被告人谭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述称的被告人马某曾用铁棍敲打被害人王某的头部这一事实,本案无其他证据与之相印证,因此,对该事实,应不予认定。
三、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低、起次要作用,不是犯罪的积极参加者,应当认定为从犯。
首先,被告人马某虽然才到某市半个月,人生地不熟,但是受雇于被告人黎某;被害人王某将被告人黎某的店铺门的玻璃踢碎,其损坏的是被告人黎某的财产,被告人马某如果没有被告人黎某的授意、指使,不可能与被害人王某扭打。
其次,本案仅有只有被告人谭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被告人马某曾用铁棍敲打被害人王某的头部,但是被告人马某予以否认,故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马某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
综合客观行为和主观意志考察,被告人马某不应当被认定为主犯。
四、被告人马某无前科,系偶犯、初犯。
在本案案发之前,被告人马某一直没有前科劣迹,努力打工,本案的发生纯属偶然,突然的事件导致突然的行为,被告人马某自己甚至就象做梦一样,为了这个不理智的行为,被告人马某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懊悔不已,因此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到被告人马某系偶犯、初犯,酌情处罚。
五、被告人马某与被告人黎某是同乡,而且受雇于被告人黎某,是在被害人王某遂将其雇主即被告人黎某的店铺的玻璃踢碎后才去打被害人王某的,属激愤情急后才伤害他人,理应与其他预谋的残忍的犯罪行为区别对待,对其从轻处理。
六、被告人马某归案后积极坦白,有认罪悔罪表现。
被告人马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多次口供前后一致连贯,没有翻供和隐瞒,证明其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真诚认罪悔罪;被告人马某对自己做出的无可挽回的后果深感后悔并表示要积极悔改重新做人,对此应当从轻量刑。
七、被害人王某是受害人,但被告人马某的头部被受害人贾某用铁棍击伤,又何尝不是受害人呢?
八、量刑意见
根据刑法第23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等相关量刑规定,结合本案中被告人马某认罪态度好和被害人有过错等具体情节,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为: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十年。
综上所述,被告人马某因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才导致现在这个局面,为此他本人将付出沉重的代价,但是被告人马某才二十多岁,此次犯罪属于初次犯罪,并无前科,在事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伤害行为,因此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马某从轻处罚,给其一次机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回报社会,回报被害人的亲属!
辩护人:福建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某x
二0一二年x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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