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十级案件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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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4 22: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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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南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
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汪某军委托,指定薛超悦律师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前了解,调查取证,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2013年9月28日起至被申请人无锡金科城南世家项目部工作,2013年11月20日申请人在金科城南世家城32号楼28层放电线管,在下班途经26层通风井口时,不小心踩入通风井口中掉落到25层,随后被送至无锡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腰1椎体横突骨折、腰部外伤、骶骨外伤、右下胸外伤。后申请人向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3月6日,该局作出锡人社工字(2014)第059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其后申请人申请作劳动能力鉴定,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评定为十级。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7条,《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4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的赔偿项目清单如下:
停工留薪期工资8480元:160元/天*53天=8480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600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504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960元,
共计:106544元。
其他费用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现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请予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代理人:薛超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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