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吴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及敲诈勒索罪案件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接受委托后,我数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材料,对本案有了较清楚的认识。现根据本案事实,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及敲诈勒索罪的基本事实,本辩护人不持异议。但对被告吴某的定罪量刑,有以下几点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信。
一、故意伤害案的发生是由于被害人吴某扬向被告人吴某无端挑衅继而邀人报复致使冲突升级才引发的,被害人本人对此具有重大过错,据此可对被告人故意伤害罪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证据材料证实,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是:2012年6月28日下午,在高士镇浪人娱乐城被告人吴某由于遭受到本案被害人吴某扬的无端挑衅后,双方才产生争执并发生纠打的,在双方纠打结束后,被害人吴某扬又邀约他人前来对被告人进行报复,只是因被告人与被吴某扬邀约前来报复的人熟悉,才未受到其伤害。而在此之前,被告人与被害人毫无恩怨。因此,应当确认,受害人被本案三被告人打伤这一事件的发生,被害人本人具有明显的重大过错,其本人对事件的发生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应对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罪予以从轻处罚。
二、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吴某扬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告人吴某亦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有认罪悔罪表现。据此,可对被告人吴某予以从轻处罚。
受害人吴某扬的伤情虽鉴定为轻伤,但明显接近轻微,伤势不严重。被告人还赔偿了受害人的医疗费用(高士派出所还退还了部分钱款),并多次与受害人方联系,愿意与其他被告人一起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庭前之所以未与受害人达成书面赔偿协议,亦系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因素影响;现被告人吴某虽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仍然愿意依法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足见被告人吴某有认罪悔罪表现。因此,对于被告人吴某的故意伤害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吴某在故意伤害和敲诈勒索案件中,皆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据此,应对被告人吴某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吴某无论是故意伤害,还是敲诈勒索,被告人吴某皆是听从于他人指挥行事,不能控制案件的发生和进展。在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吴某未有扇打受害人耳光等行为,且在其他被告人殴打受害人时离开了现场,故受害人耳膜穿孔的后果不是吴某造成的;在敲诈勒索案件中,被告人吴某也没有接受明确的分工,与其他被告人共同敲诈受害人黄应文,更没有殴打受害人。敲诈勒索成功之后,吴某分得的钱也是最少的。因此,对于被告人吴某所犯故意伤害罪和敲诈勒索罪,皆应予以从轻处罚。
四.本案被告人吴某没有前科劣迹,其只有初中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匮乏,其故意伤害及敲诈勒索犯罪,皆因其不知自己之行为涉嫌犯罪所致。被告人吴某出生农村,过早辍学,家庭教育受限,跟随社会上不良青年混世,是非难辨,对于犯罪的后果估计不足,其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较强的可改造性,通过教育改造,可以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因此,恳请法庭从惩罚与教育想结合、极力挽救涉案犯罪青少年的刑事司法精神出发,对被告人吴某予以从轻处罚。
审判长、审判员,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虽已涉嫌故意伤害罪,涉嫌敲诈勒索罪,但案件的发生,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受害人伤势接近轻微,社会影响不大;被告人吴某具有明确的认罪、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属于从犯,主观恶性不深,具有可改造性。鉴于本案被告人吴某的以上犯罪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吴某给予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陈华昕
2013年1月22日
吴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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