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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代理词

科普小知识2022-03-04 11: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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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代理词

审判员: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受本案二位原告的委托、指派李鹰律师担任张某某和李某某诉王某某和赵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一审诉讼代理人。本律师根据《*律师法》第3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严格按照xx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的要求依法参加了今天的开庭审理。代理律师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为本案原告进行代理活动。在此之前,为彻底弄清案情和对法律及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查阅了涉及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多次听取了二位原告本人的陈述,对本案的案情有所了解,现结合起诉书内容、法庭调查内容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张某某和李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和赵某某偿还385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1、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原告与被告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有个人借款单据和借款交付证据材料予以印证。2014年4月11日,张某某借款给王某某300万元,约定利息为年息壹分伍;2014年4月21日,张某某再次借款给王某某45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两分,每月付息;2014年5月5日,李某某借款给王某某4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两分,每月付息。上述三笔借款被告均用于煤厂资金周转。二位原告按照约定已经在xx竹阳镇将该款项分别全部交付给了被告王某某。其中40万和45万两笔本金王某某支付利息截止到2014年9月,后来再也没有支付三笔借款利息。

2、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是合法并且有效的,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以及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返还借款以及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责任。结合本案,

二、被告王某某与赵某某应对本案诉请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王某某与赵某某系夫妻关系,且其不能举证证明该债务为王某某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故被告王某某应与赵某某应当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已履行交付借款义务,而被告却不按时还款及支付相应利息,从合同到期之日至今,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多次催其归还三笔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至今没有归还原告的三笔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很显然被告是在逃避履行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张某某和李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和赵某某偿还385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并且,原告方在规定举证期限内,已经完成了积极、全面、正确、诚实的举证责任;向法庭举示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证据材料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目的,能够证明我们在起诉书中向法院提出的主张。依法应当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请xx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即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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