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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判决书

科普小知识2022-06-22 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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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五洲环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分时度假合同一审败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本判决已经简略)

(2014)朝民初字第15407号

原告:曾XX,男,汉族 住北京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孙晋华,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X,女,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孙晋华,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五洲环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北京五洲环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XX、张XX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晋华,二被告代理人

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件已经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6日,原告等于五洲公司作为甲方国旅联合公司的销售代理签订了《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度假权益承购合同》,约定,购买标的为国旅联合公司所属的酒店/度假村客房住宿使用权。入住天数8/7天/年,认购年限10年,入住人数为两人,认购价格为49800元。甲方为乙方办理了会籍和度假会员卡。同日,甲方与二被告签订了附加协议,免除5年的管理年费等优惠。两原告与当日及次日分两次刷卡5000元整。五洲环球开具收据。上述事实,有《度假权益承购合同》、附加协议、回复函、银行交易明细、度假卡、

电话记录以及当事人双方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五洲公司与两原告签

订的附加协议构成表见代理,而国旅联合公司对附加协议不予认可,必然导致《度

假权益承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根本违约,二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故

二原告要求解除认购合同与附加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就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被告2011年12月16日签订的《度假权益承购合同》及《附加协议》。二、被告国旅联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二原告48900元。三、被告国旅联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损失一万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0元原告承担381元,被告承担13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

诉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白小莉,人民陪审员,邱凡,于娜。

2014年12月12日

书记员:陈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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