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被告昆明×××屋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我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告起诉的三笔所谓的“借款”与事实不符,这三笔款分别是销售奖金、销售佣金、向购房户退还的卫生洁具及厨、卫装修补偿费.原被告之间从未发生过真正的借贷关系,原告以根本不存在的事实起诉,自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法庭应该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玖万元“借款”是原告应该支付给被告的销售奖金,贰万元“借款”是原告应该支付给被告的销售佣金,这两笔“借款”是不用归还的,被告只需用“发票”换回“借条”即可.
第一,从原告提交法庭的这两张“借条”中的内容可以看出,这两笔“借款”是不用归还的,即不用相应数额的金钱去换回借条,而只需用发票换回借条.
根据《*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的“借款”,到期不是返还借款而是“用发票换回”,能用“发票”换回的“借条”显然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借条.“发票”是什么?发票是一种付款凭证.被告应该为此“借款”开具发票给原告,就证明此款是原告应该付给被告的.须知,真正的借款是不用开发票的.原告针对这11万元的“借款”,其诉讼请求只应是要求被告开发票而不是要求被告还钱.
可见,此“借条”实为收条.只因被告当时未开具发票给原告,原告担心被告不开发票给他,要求被告写成“借条”的形式.如果是真正的借条,原告是不会同意被告在借条上注明“待用发票换回此借条”等字样的,作为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告不会不清楚这几个字的含义.提请法庭注意的是:此“借条”是被告职工×××书写好后,经过原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支付后,原告才支付款项给被告的.如果不是反映这两笔款的真正性质,原告是不会接收这样的“借条”并付款给被告的,因为此时原告完全占据主动地位,接不接收这样的“借条”,支不支付这两笔款完全取决于原告.
第二,被告提交法庭的六份证据足以证明这两笔款的真正性质,即玖万元的销售奖金和贰万元的销售佣金.
①受理案件通知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中介代理合同纠纷盘龙法院已于2001年10月30日予以受理.
②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12月16日签订的《委托售房合同》及2000年元月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发生了委托售房的法律关系.其中《委托售房合同》第九条第2项规定: “乙方(即本案被告)若在2000年7月30日前完成销售额(人民币)贰仟(¥2000万)万元;或销售出 / 套住宅,除应付雇金外,甲方(即本案原告)奖励乙方人民币壹拾万元,不含任何税金费用.”
③龙江苑1#高层建筑及多层建筑销售清单计算表各一份.证实到2000年7月30日,被告实际完成高层建筑销售额15804947.18元,完成多层建筑销售额9638528.94元,共计25443476.12元.此份证据虽属被告单方制作,却是真实的,在盘龙法院民二庭已受理的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中介代理合同纠纷中也有证据足以证明这一事实.因此,按合同约定,原告除应支付给被告20多万元佣金和相应超额提成外,还应奖励被告人民币壹拾万元.
但实际上,原告并未严格履行合同.在被告的一再催促下,原告只同意给付被告奖金玖万元且要求被告开发票.被告显然是不情愿只拿玖万元奖金的,但为了维持双方的关系,只好答应了这一苛刻条件.于是,被告于2000年8月10日从原告方领了这玖万元奖金,当时不想开发票给原告(按合同约定,此奖金不应含税),但原告不同意,所以被告只好应原告的要求写成“借条”形式,答应日后补开发票给原告以换回此“借条”.2000年9月30日,被告从原告方领了原告所欠佣金中的2万元钱,因双方未最后结算,被告未开发票给原告,因此也写成了“借条”形式,答应日后补发票.这就是这两张“借条”的由来.
④被告7万元奖金发放表一份.证明被告从原告处领取的玖万元奖金已发了7万元给被告单位的职工,作为对这些职工销售业绩的奖励.
⑤被告2000年8月20日开给原告的5万元信息咨询费发票存根一张.⑥原告出纳员×××2000年12月7日开具的“现收到×××屋业管理有限公司交来发票一张,金额肆万元正,用于冲减×××借支款”的收条一张,并盖有原告单位财务专用章.
这两份证据证明,×××2000年8月10日的玖万元“借款”,被告已经开具了发票给原告.只因当时双方相互信任,也因未最后结算,被告没有及时收回此张“借条”.但这份收条已无可辩驳地证实了××ד借条”中“借款”的真正性质.至于原告辩称的不知该肆万元发票是冲减×××哪次借支款,也许是尚未发现的其他借支款,这种说法是不负责任的,是站不住脚的,原告是毫无根据地乱说.
二﹑原告提交法庭的《情况说明》,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发生了5000元的借贷法律关系且应该马上归还原告.
这5000元实际上是被告为维护原告的商业信誉,替原告向客户退赔的卫生洁具及厨、卫装修补偿费.
我要在此说明的是:作为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告作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广告宣传,为了实现对购房消费者的广告承诺而应该退赔客户卫生洁具及厨﹑卫装修补偿费,原本是原告自己的义务.被告只是代理原告销售房屋从中提取佣金,本不应该代原告承担此项义务.但被告既然承诺了,就愿意信守诺言.
即使如此,原告也不能就此提起借款之诉.此份《情况说明》中的最后一句话写得清清楚楚:“此费用在结算时扣出.”因此,原告应该在法院已受理的原被告中介代理合同纠纷案中提出,要求在结算佣金时扣除.佣金都没有支付给被告,原告有何理由要求被告归还这5000元?
三﹑本案应该和2001年10月30日盘龙法院民二庭已受理的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中介代理合同纠纷案合并审理.只有这样,才有助于查清事实真相,才不至于因孤立地看待事物作出错误判决而使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如果法庭将两案合并审理,在我方已认可收到原告9万元奖金和2万元佣金以及从结算佣金中扣除5000元卫生洁具及厨、卫装修补偿费的前提下,原告的权益是完全可以得到保护的.
因为,这三笔款若真正是借款,也因我方认可而能够视为已付佣金,从而相应扣减原告尚欠我方的佣金数额,原告的借款通过少付尚欠佣金的方式得到了保护;如果原告多付了我方佣金,原告的借款也能通过法院判令我方退还多付佣金的方式得到保护;如果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中介代理关系,法庭再把此案作为简单的借款之诉处理也还来得及.
倘若这三笔款不是借款,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两案合并审理,才能查清这三笔款的真正性质,才能查清2000年8月10的玖万元“借款”与2000年8月20日的伍万元发票﹑2000年12月7日的肆万元发票收条的关系.实际上,在合并审理后,原告还可同时以这三张单据均为已付佣金为由提出主张,被告只有结合全案所有证据,证明“借款”与发票的对应关系,才有可能避免因自己没有及时收回已开发票的玖万元“借条”所带来的风险.
但是,如果法庭将本案作为简单的借款纠纷处理,从而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这对于被告是极不公平的,与事实也是不相符的.原告拿到了所谓“借款”后,仍然可以我方针对这玖万元所开具的两张发票作为已付给我方奖金及佣金的证据,从而在双方的中介代理合同纠纷中要求相应扣减尚欠我方的佣金数额.这样一来,原告通过两次诉讼,从同一法律关系中得到了双倍不当利益.而被告的合法权益却因一个诉讼被分成两个诉讼无法得到保护.
因此,绝不能孤立地将此案作为单纯借贷关系处理.试想,到2000年8月份,原告已累计欠被告佣金和超额提成等约70万元,即使此时原告“借款”给被告,那也只是一种支付行为,这种“借款”是可以和佣金抵销的,不必单独处理并执行“借款”部分,以免增加原被告及法院三方的诉讼成本.
本案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只因本案被告在中介代理合同纠纷中不承认本案原告已支付了这三笔款项,所以才提起这个诉讼.这个说法是可笑的.本案原告总共支付了多少佣金﹑奖金和超额提成给本案被告是需要自己来证明的,比如发票和“借条”,本案原告是不可能支付了金钱不要任何凭证的.
综上所述,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证据和法庭陈述,可以清楚地看出,原被告之间根本就不存在真正的借贷法律关系,而只发生过销售代理这一中介法律关系.本代理人请求法庭在全面查明客观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在慎重考虑后予以采纳.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吴黎明 200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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