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盗窃案辩护词
这是一起有*机关以麻醉抢劫立重大刑事案件,由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人民法院,被告人承认对被害人实施麻醉后抢劫。但,辩护人始终认为被告人无罪的刑事案件。
王XX盗窃案辩护词
本案没有犯罪事实,被告人无罪。
一、被害人报案属虚构事实。
1、报案人刘X仁当晚在202号房吸毒,用牙签舔吃桌面上的白色粉末(毒品),夜里起床,在房间小便(地上所见一滩),明天仍然神智不清,像喝醉酒一样。幻想自己被人抢劫,问路派出所,让人带去报案。报案时称,自己昨夜下夜5点被人麻醉抢劫,身上的钱少了2100元,手机不见了。辩护人认为,刘XX报案时,因吸毒后神智不清,所报案情实属虚构。
2、本案不具备刑事立案条件。*机关以“麻醉抢劫”立重大刑事案件,但现场勘验和有关鉴定表明,现场没有麻醉物品,刘XX也没有被检验出受到麻醉,更没有检查出刘X仁有剩下有的300元现金和钱包。*机关对一个虚构的事实予以立案侦查,结果无论是抢劫罪还是盗窃罪,当然是虚假的。
3、刘X仁没有被麻醉和昏睡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趁机拿走其2000元钱变得不可能。
二、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致。
1、辩护人在第一次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讲述了详细的被逼供的过程。当日被抓捕时,在关进审讯室前,被逼、打几个小时,讲述了被用棍打大腿,肩膀,用脚踢,用电棍恐吓。一个月以后,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继续讲述被逼、打的过程,并称自己被逼打时,曾两次要撞头自杀,恨生下两个孩子没人带。
2、对入所体检时,第一次,(即当晚2时许),根本就没有检查。第二次,被带出看守所回来时,被告站立不稳,被告正要接受体检时,两办案民警向看守所民警打招呼,说“没事”,就连推带拉,将被告人带回监室,即两次都没有对被告人做体检。入所体检表表明,两次体检都是男民警对被告人进行体检。
同监室的覃X光,亲眼所见了被告人身上的伤,并建议其用自己的哺育孩子的奶擦伤;
同一监室但不同住一起的李X英,知道被告人双腿有伤,被告人跟她说是跟老公的“二奶”打架所受的伤,并向黎医要药。
3、审讯室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不停用手摸自己的大腿,隐
4、约可见黑色,在起身站立时,站立不稳,和自己的受伤部位相吻合。
5、审讯室同音录像表明,办案民警在进入审讯室之前,对被告人进行了逼供、诱供和*。
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足,证据与证据之间互相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链。
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客观事实不符,亦不符合常理。
1、被告人有罪供述:把冲有迷药的开水,自己先喝一小口,再端给被害人喝,他全喝了;现场勘验结果:杯内有水。
2、被告人有罪供述:趁被害人睡着时,在桌子上的钱包里,抓了一叠钱后离开现场;现场勘验结果:没有所谓的钱包,也没有剩下的300元。并且,刘X仁无端将钱包放在桌面上,令人费解,他什么东西都不放在桌面上,只把钱包放桌面上。
3、被告人从被害人的钱包里抓出一叠钱,结果剩下三张,这种方式令人费解,不符合常理。
四、被害人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
1、被害人陈述:自己在睡着前,被告人在看电视,现场勘验结果,电视机处于关闭,电视机正对床头,这种状态只有刘X仁可以看到,被告人无法看到。
2、被害人陈述,自己喝了哪小半杯水,不知不觉睡着了,现场勘验结果:杯内有水,即小半杯水还在。
五、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证。
1、对双方认识的经过,被害人说是在岑溪市新塘街行街时认识,被告人说是一个姓林的男子介绍认识。
2、对金额的数量,被害人说是少了2100元,被告人供述,说是拿到2000元。
3、对现金的保全形式,被害人说是身上的钱不见了2100元,被告人供述,是从桌子上的钱包里抓了一叠钱,后离开现场。
4、对饮用放有迷药的开水的经过,被害人陈述,是被告人先放一包,冲一杯自己先喝完;然后再放一包,冲小半杯给被害人喝完。被告人有罪供述,是放一包冲开水,自己先喝一小口,然后给被害人喝,全喝完。
5、对药品的数量,被告人的供述是一包,共同使用,被害人陈述是2包,各使用一包。
六、刘X仁陈述与证人证言不符。
刘X仁陈述,他第二天醒来后,不见了2100元钱,不见了手机,由不见了被告人,“我就下楼,向旅店老板讲了这回事”;证人石宏伟证实,“他没有向他说过发生什么事,我也不知道发生什么事。”
七、办案机关调查取证程序违法。
1、本案立案时是重大刑事案件,在询问是应当全部进行录音录像,但*机关没有移送全部的录音录像;在明确有录音录像的询问笔录(2014年7月1日),也没有向法庭移交该录音录像。
2、第一次询问笔录,明知王XX是文盲,而没有向其宣读被告人应享有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本案没有犯罪事实,是刘X仁报了假案,*机关对一个假案予以立案与侦查,其结果必然是错误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检查机关切实履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王XX盗窃案辩护词
上一篇:侯某某因传销引起的抢劫案辩护词
下一篇: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