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做好高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做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年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部属高校:
为深入贯彻《*信息公开条例》和**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育部令2014年第23号)的要求, 为做好高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进一步深化高校信息公开,提高教育透明度,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高校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继续坚持“公开为规范、非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对照清单内容逐项检查,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各项信息,进一步推进清单实施,确保不打折扣。同时,进一步加强信息发布、解释和响应工作,充分利用数字、图形、音频和视频等解释手段,切实增强公众的有效性。
二、高校要进一步完善主动公开目录,明确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做好动态更新。进一步推进招生、财务等重点领域的信息披露,积极接受外部监管。在招生信息公开方面,深化招生程序、咨询投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新生复试结果、考生加分资格公示等信息公开。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应及时公开参加考试的考生名单、合格考生名单、录取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我们将深入实施“阳光财务”,公布和解释8份财务预决算表,及时披露校办企业财务信息和捐赠财产使用管理信息,依法做好披露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高校财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切实提高财务透明度。
三是高校要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发布作为实施清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进信息公开的重要抓手,认真进行数据汇总和统计分析,按时、优质地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述(主要反映本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情况,包括名单的落实情况、制度和机制的完善情况、教育培训的开展情况等));
(2)自愿披露(主要是指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等形式向学校和社会自愿披露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通过信息披露栏披露清单所列项目时,应逐项列出并附有相关链接,对高校招生、金融等人们广泛关注的重点领域的信息,应明确披露内容和特色做法。);
(3)申请的披露和不披露(主要反映学校受理的信息披露申请的数量、分类和回复情况,以及根据申请披露的费用和扣除情况);
(四)信息披露评价(主要反映学校教师、学生、员工和公众对学校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
(五)因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被举报、复议、诉讼的;
(六)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经验、问题和改进措施;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八)清单项目披露清单(逐项列出清单中50个项目的网站链接;如果没有相关项目,则需要解释)。
四、年度报告的编制应注意内容的丰富性和规律性,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信息的真实和及时。报告中的统计从上一年的9月1日开始,到当年的8月31日结束。与此同时,鼓励学院和大学采用各种形式的年度报告编制和出版,以方便公众阅读和查阅。
五、年度报告应于10月31日前在学校网站主页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布。部属高校需将纸质版(加盖学校公章)和电子版报教育部备案。其他院校需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教育部将在门户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汇总展示部属高校的年度报告,并适时组织督导。
六、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地方高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对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于11月30日前将上一学年地方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厂胡同37号教育部公共事务办公室;邮政编码:100816;电话:010-66092800,66096825;传真:010-66092800;邮箱:gongkai@moe.edu.cn)
教育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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