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某,女,汉族,2006年10月12日生,住XX镇。
法定代理人:阳某,男,汉族,1981年11月29日生,系原告杨某之父。
原告张某,男,汉族,1997年6月8日生,住XX镇。
法定代理人:阳某梅,女,汉族,1969年5月6日生,系原告张某之母。
原告张某升,又名张某星,男,汉族,2000年10月18日生,住XX镇。
监护人:阳某梅,女,1969年5月6日生,系原告张某升姑母。
被告张某俊,男,汉族,1960年3月26日生,住XX镇火星村,系被告隆回县甲公司职工。
被告:隆回县甲公司住址:XX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理,该局局长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
住址:XX镇
法定代表人:祝某,该公司经理
诉讼请求:
一、请求三被告因交通事故连带赔偿原告杨某经济损失27312.6元(包括医药费5663.6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后续医疗费9000元、住院及后期护理费5265元、生活补助684元、交通费营养费1000元、法医鉴定费700元);
二、请求三被告因交通事故连带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77361.1元(医药费32768.1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伤残补助金11244元、住院及后期护理费7965元、生活补助费684元、后期医药费18000元、交通营养费1000元、法医鉴定费700元);
三、请求三被告因交通事故连带赔偿原告张某升经济损失1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5月13日,被告张某俊驾驶湘E34446小车在XX镇路段与原告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张某、摩托上乘坐人原告杨某、原告张某升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被告张某俊、原告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杨某、原告张某升不负事故责任。经充分协商,事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被告张某俊不履行协议。经查湘E34446车辆所有人为被告隆回县甲公司,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车保险人。三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此 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某 张某
张某升
201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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