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志新侵犯著作权罪判决书
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襄城刑初字第163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志新,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系“一起考”网站负责人,住荆州市沙市区崇文街47号。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08年6月24日被襄樊市*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襄樊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永忠,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襄城检刑诉[2008]第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新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0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衡群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新及其辩护人李永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查明,2007年7月,被告人王志新注册成立了“一起考”网站,并租用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北路荣泰小区302室作为办公地点。同年8月,王志新与襄樊电信公司签订协议,架设“一起考”网站服务器(网址WWW.E7KAO.COM 固定IP.58.51.59.196),用于经营网络教育。为牟取非法利益,王志新采取购买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一卡通,观看该公司下属中华会计网站、自考365等课件,未经该公司的允可,进行课件录制,并上传到“一起考”网络服务器,在互联网上进行收费下载。经鉴定,未经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特有人许可,“一起考”网站共复制文字作品10份,录像制品530份,合计540份;其会员下载作品累计30887份,共收取费用21000余元。
同时查明,在案发后,其亲属将“一起考”网站收取的21000元费用退交*机关,此款已被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领取。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志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伟的证言,房屋租用合同,银行卡客户交易清单,王志新与襄樊电信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签订的IDC服务合同,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许可证,著作权人徐经长、徐永涛、严晓红、杨闻萍、游文丽、奚卫华、薛钢等人的侵权事宜声明书,襄樊市版权局出具的侵犯著作权鉴定书,襄樊市*局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新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录制发行数量达540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志新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志新的辩护人辩称的王志新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其亲属已将网站的收取的费用全部退赔,弥补了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之观点均能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被告人王志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志新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8年6月24日起至2008年10月23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刘 宇
审判员 高 红
审判员 李秀莉
二00八年十月十三
书记员 陈 蓓
被告人王志新侵犯著作权罪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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