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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举例)

科普小知识2022-12-24 22: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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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郭X良诉泸州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的

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和郭敏律师受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本案原告郭X良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在代理工作中通过调查取证,又经历了刚才的庭审调查,现我就根据本案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因工受伤应当由被告依照工伤的标准承担赔偿

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中摔倒致中型脑伤,后虽经被告安排多处诊治,但医疗效果甚差,至今落得个精神智力残疾的严重后果,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属于工伤,不因被告未按法律规定申请认定工伤而影响定性,也就改变不了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依法应当由被告按照工伤的赔偿标准向原告赔偿。

二、被告未为原告参加工伤保险,应由被告来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未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已是严重违法,侵害了劳动者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被告应当依照该《条例》之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这次原告因工作受伤后,被告在原告伤情并未痊愈的情况下,组织原告出院;又在后来的继续门诊治疗中,组织原告在被告单位就近的私人诊所输液治疗,治疗不力,疗效特差,以致如今仍然未得康复,被告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被告未为原告申请认定工伤,造成原告在寻求解决过程中几多挫折,原告为寻求解决中因此而扩大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赔偿。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原告因工受伤后,被告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然而,被告却以不作为之方式一推了之,已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又不为原告之伤病治疗安排有力的治疗,致使原告长达一年多未治愈,至今仍需继续治疗,还落得个残疾终身。由于未申请认定工伤致使原告无法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能力鉴定,只得另求法律救济途径,申请司法鉴定,由此而扩大了原告的损失与开支。这种与被告的过错甚至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失(比如司法鉴定费、鉴定而发生的交通费等),依据我国民法相关原理,应当由被告来承担赔偿责任。

四、原告的续医费在本案中一并解决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兼顾

原告至今伤病未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有科学而公正的司法鉴定结论为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所以,原告现在主张续医费在本案中一并解决不仅是完全合理合法的,而且有利于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讼累,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早日实现案结事了,实现公正与效率兼顾。

五、原告在本次诉讼中没有主张解决什么腰椎骨质增生疾病的医疗费用

他仅主张了本次工伤产生的外伤的治疗费用与损失,至于被告所主张的什么原告有腰椎骨质增生,原告在本次受伤住院后没有医治这个病,在本次诉讼中也没有要求被告负责赔偿,所以被告没有必要做无谓的辩驳。

六、无论原告在工作中有无过错,都不能减轻被告的责任

被告所主张的原告在工作中有什么过错,本身证据不足,更何况从法律上看,工人因工受伤,即使工人有轻微或一般的过失,或者是被告所主张的什么违章操作,也不能减轻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法律推定工人不会自己伤害自己,这是劳动工伤法律法规的铁的定律。

七、原告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索赔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

虽然被告目前与原告处于未鉴定劳动合同的状态,但事实劳动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原告因工受伤后并被评定为八级伤残,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四川省人民*2003年42号文件,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6个月的泸州市上年度职工社平工资)外,还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八、被告应当支付原告15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原告因工受伤后,其需要停工医疗,已是不言而喻的事实,正因为被告对原告安排治疗不力,才造成原告至今仍需治疗。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由被告照发,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止。被告已经支付给了原告两个月,剩下的15个月,应当由被告补足支付。

被告在原告受伤后采取的一系列不作为手段,拖延问题解决,扩大原告的损失,严重地伤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让人看到了被告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漠视,带来了劳资双方严重的不公平。

综上所述:原告本次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解决相关工伤待遇,并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完全是合理合法的。被告未为原告参加工伤保险、未按规定申请认定工伤,带来原告的一系列损失扩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原告在工作中有无过失,都不能减轻被告的工伤赔偿责任。

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受支持,以有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官在处理时引以为考虑为感!

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贺永德

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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