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代理词
**诉**担保合同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 的委托,指派我所周勇律师依法担任本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接受案件委托后,代理人查阅了案件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了解,对本案基本事实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现根据案件事实,依据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借款协议签订成立后,原告并未依约实际履行借款义务。
原告与借款人 签订借款协议后,原告并没有实际履行出借款项的义务,事实是原告在签订借款协议之前就与 将为此借款而抵押的房产(花园一幢三单元6号)为标的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就付款期限进行了约定,按约定由原告于20年12月19日一次性支付购房款 万元整。后原告依约于20年12月19日按期向出卖方支付了万元房款。因此结合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能够充分说明原告支付的款项是购房款,本案借款合同实际上并未履行,被告不应为没有实际履行的借款协议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案借款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在要求被告提供担保时主观上存在隐瞒事实真相,欺诈行为导致被告错误作出担保承诺。
首先,被告为借款作保证时,主要是考虑有借款人的房产在作抵押这一重要因素,考虑没有担保风险的情况下才同意为借款作担保。从时间上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在借款协议之前,借款协议中设定抵押权的房产在签订协议之时已经购房合同由借款人在被告豪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转让给了原告,因此被告担保是在重要事实有意隐瞒的情况下所为,此事实对被告是否决定担保具有决定性因素。根据担保法30条之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以及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是不承担责任的。因此本案被告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三、被告还款计划是在受蒙蔽、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所写,不能因此而认定被告同意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借款协议被告始终是认为原告已经出借给了借款人,原告又不断催逼被告还款以及有抵押的房产作保障等因素,被告才出具了还款计划。此时的行为是之前主合同当事人串通、欺诈的必然结果,也是在被告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被告在出具还款计划之后,的得知房产在之前早就转让给了原告的真相后,气愤之极也很无奈。对此只有另案诉讼要求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来维护权益。
综上,本案借款协议并未实际履行,被告提供保证是在主合同双方存在串通、受到欺诈的情况下所为,保证人不应承担任何保证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代理人: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担保合同代理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