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改革试验区“改革细则”发布
被教育部列为“高等教育改革特别试验区”的试点院校,现在有了自己的“改革规则”。在今天的试点院校综合改革推进会上,教育部首次发布了《关于推进试点院校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涵盖招生和选拔方式等八个方面。
2011年,教育部选择了17所高校中的部分院校设立了“教育教学改革专项实验区”,开展教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被媒体称为高校“专项改革区”。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表示,要把改革作为推进高等教育*机制创新的重要突破口。
《改革细则》允许试点院校自主研究和确定招生和选拔方式方面的本科招生计划,探索以统一高考为基础,以高考成绩为主要手段,以高中学业成绩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和大学自考成绩相结合的综合评价和录取模式。高考成绩不得低于学生所在省份第一批本科生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且不得低于综合评价体系的60%。
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方面,试点院校学生出国留学的比例可以提高。其中,国家建设的高水平大学公共研究生项目可按试点院校年博士招生规模的50%送学生出国留学。《意见》还提到,要严格执行直接博士生中期评估,建立退出机制,开辟分流渠道,让合格的直接博士生按规定方法分流到硕士培养。
在教师选拔、考核和评价制度方面,试点院校可以全面推行聘任制,探索和实施人员流动和退出机制,加强对现有人员聘期的管理和考核,实行“能上能下、转岗不转岗”的原则;加强对新兵的目标考核,实行“不录用或不休假”、“不晋升或不休假”。
“教授治校”很可能成为探索“教授治校”的一个步骤。《意见》指出,试点院校应推进科学*决策机制建设,探索推行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度,引入各种力量支持院校改革和发展。《意见》还提到,试点院校可以自主配置各种资源,自主决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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