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1948年8月1日,在解放战争辽沈战役前夕,安东市人民*司法处改为安东市地方法院,同年11月更名为安东市人民法院。安东市人民法院建院后,下辖东沟县、凤城县、宽甸县、岫岩县四个基层法院。1959年,安东地区专署撤销,行政区划为市管县,安东地区法院和安东市法院合,成立安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址由八纬路67号迁至五经街6号。
名称: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丹东市滨江中路30号
邮编:118001
电话:0415-6277001
成立时间:1948-08-01
1、简介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2、机构设置
一、司法管理办公室:
协助院长组织、协调本院各部门审判工作和司法政务工作;协助院长监督、指导管理本辖区审判工作;负责本院案件质量评查督查工作;负责人大政协的联系工作;承担审判委员会会务和审判委员会决定事项的协调、督办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司法统计工作;负责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治部:
指导全市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队伍建设。政治部内设两个科:
1、组织人事科
负责本院机关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机关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干警考察、任免、奖励、调配、工资、福利、人事档案工作;负责本院机关的考勤工作,负责办理本院干警辞职、辞退以及退休工作;负责本院机关*交流和出国人员政审工作;承办本院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领导班子考核、任免等人事管理工作;办理院党组协助市委、协同各县(市)、区委共同管理各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的考核、任免、推荐事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市法院机构编制及办理人民法庭设置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市法院补员考试、审核、人事信息统计工作;承办本院赔偿委员会成员任免工作;负责全市法院法官等级评定、晋升和撤销的呈报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管理和呈报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工作证、执行公务证的办理;负责法官法规定的其他有关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宣传教育科
负责全市法院法制宣传以及对外新闻宣传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全市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全市法院的队伍建设;负责全市法院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市法院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工作;负责市法院与新闻媒体协调沟通工作;负责制定和协调实施全市法院*人才资源规划和培训规划;负责全市法院参加各种学习人员的资格审查和高级法官进修培训及研究生的选派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干警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院机关的普法教育工作;负责本院机关的目标量化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机关法官考评委员会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立案一庭:
对受理案件登记立案,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的上诉案件及管辖争议案件进行审查和审理,核收诉讼费用,审查、受理和执行诉讼保全案件,负责机关审批流程管理工作,对下级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四、立案二庭:
负责信访工作综合协调,信访接待、交办、催办等工作,领导基层法院信访工作。
五、刑一庭:
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死刑、无期徒刑案件、涉外刑事案件;协助上级法院审理、核准、执行死刑案件,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六、刑二庭:
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二审刑事案件;以及有关大要案件的协调;负责对下级法院工作的指导及调研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七、民一庭:
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第一、二审婚姻、家庭、人身权利、房地产及建筑工程相关合同纠纷案件,以及涉及公民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纠纷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工作;进行民事审判工作调研和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八、民二庭:
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第二审涉及公民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人身权利、财产纠纷、劳动争议和侵权纠纷等民事案件;进行民事审判工作调研和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九、民三庭:
依法审理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或公民之间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合同纠纷案件及侵权纠纷案件;审理涉及公司、证券、期货、票据、保险、运输、破产等方面的商事纠纷案件;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第一、二审知识产权、涉外案件;土地、山林、海域、滩涂纠纷及相邻纠纷;进行商事审判工作调研和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商事审判工作事宜。
十、行政庭:
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理当事人对基层法院依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不服,依法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案件;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行政抗诉案件;审查处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和少数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行政案件(不含原生效裁判为市法院作出的);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其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批下级法院报送的行政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开展调查研究及对下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办理其他有关行政审判工作事宜。
依法办理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指令应当重新审理并依法作出决定的赔偿案件;依法办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赔偿案件;依法办理指令基层人民法院需改变原生效决定应当重新审理并依法作出决定的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的各类事项;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负责国家赔偿工作的调查研究;办理赔偿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审监庭:
对不服全市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刑事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申诉无理的,予以驳回,认为应当提起再审的,作出再审决定后进行审理;审判省高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再审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案件,以及函示本院再审的由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案件;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民事、刑事案件;审判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再审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上诉案件;审判由立案庭决定并移送的提起再审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案件;办理经由院长决定的有关领导及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案件;审查裁决由本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进行调研、指导。
十二、执行局:
负责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负责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执行案件的监督、指导、协调和执行力量的调度以及执行装备的使用等;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管理。
1、执行一庭
负责本院管辖一审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的执行;负责本院管辖的由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执行;负责本院管辖的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2、执行二庭
负责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业务指导、检查、监督;负责本院异议案件审查及当事人不服下级法院裁定申请复议的审查;负责行使执行实施权。
3、执行三庭
负责对全地区执行工作管理部署、业务培训,目标量化考评、调研统计;负责委托、提级、指定、交叉执行;负责处理上级和监督机关督办的执行案件,加强对基层法院执行权行使的监督;负责委托拍卖及财产交付。
十三、研究室:
负责起草主要领导讲话、人代会报告、院长会报告等文稿;负责承办《法院工作简报》、《法院情况反映》、《法院信息》工作;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为领导科学决策和宏观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计划,组织落实本院领导或者上级法院指定、委托的调查研究课题任务,协调本院审判庭和其他部门开展综合性的调查研究活动,组织交流和推广调查研究成果;办理解答或者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有关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事宜;对全市法院的调研、信息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负责本院机关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四、法警队:
管理本级和下级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跨区域重大警务活动;协调有关警种间的警务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规划和措施,制定司法警察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市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组织全市法院司法警察业务培训及有关警衔晋级前的培训与考核工作;管理司法警察警用装备、标志及证件;负责申报、购买、管理注射执行死刑专用药械及对下指导工作;负责市法院机关安全警卫工作;组织司法警察完成本院院长和上级司法警察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技术处:
负责审查本院审判刑事案件中的法医技术鉴定;审查本院审判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中的证据鉴定;开展司法技术咨询和学术交流;负责本院机关计算机、通信技术工作;指导下级法院计算机、通信技术工作,组织业务交流。
十六、司法行政管理处:
负责全市法院各种装备、设备的管理、配置和计划统计;负责对全市法院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财务预决算的上报和统计;负责全市法院诉讼费的管理、收取、支出、上缴和监督检查审计;负责全市法院人民法庭、审判庭及刑场建设;管理本院各种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全市法院法官、法警专业服装、警衔标志的管理制作及服装款的请拨和决算;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法院计划装备财务工作;负责本院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十七、办公室:
负责院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文秘、机要、保密、档案、图书资料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外事工作组织协调;负责院党组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政务接待及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十八、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负责领导全市法院系统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情况;受理对本院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全市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调查处理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的违纪事项;负责全市法院的错案追究工作。
十九、机关党委:
领导所属基层党组织工作;负责本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负责对所属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监督党员的党风党纪,查处违*纪事项;领导本院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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