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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印发重大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科普小知识2022-10-18 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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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郭克金发吉[〔2015〕35号

相关单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跟着他们。

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2015年6月16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5年5月12日执行委员会会议批准)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重大研究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研究项目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重大科学前沿为重点,加强顶层设计,细化科学目标,凝聚优*量,形成目标或方向相对统一的项目群,促进交叉融合,培养创新人才和团队,增强我国基础研究的原始创新能力,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提供科学支撑。

第三条重大研究项目应当遵循有限目标、稳定支撑、整合升华、跨越发展的基本原则。

重大研究项目的实施期限一般为8年。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重大研究项目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批准重大研究项目的立项;

(二)组建重大研究计划指导专家组(以下简称指导专家组);

(3)组织项目指南的制定和发布;

(四)受理项目申请;

(五)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

(六)批准资助项目;

(七)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的实施;

(八)组织重大研究计划的评审;

(九)审批重大研究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重大研究计划应当成立指导专家组,实现重大研究计划的顶层设计和学术指导。指导专家组由来自不同单位和不同领域的7-9名专家组成,一名组长和一名副组长。指导专家组成员应保持稳定。除不可抗力外,组长和副组长不得中途退出指导专家组。

指导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公正和体面;

(二)学术水平高,熟悉相关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

(三)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较强的战略思维和宏观调控能力;

(四)年龄不超过65岁。

第六条指导专家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重大研究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2)提出项目指南;

(三)参加会议审查;

(四)指导研究项目的年度学术交流活动;

(五)跟踪项目进展,开展战略研究;

(六)编制重大研究计划中期评估自我评估报告和阶段性实施报告;

(七)编制重大研究计划终结评估报告、研究报告和战略研究报告。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工作组,由科学主管部门和有关科学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履行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相关职责,负责重大研究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项目管理,联系和指导专家组工作。

管理工作组设组长一人,组长为负责重大研究项目的科学部部长。

第八条重大研究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重大研究项目的立项

第九条重大研究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科学基金优先发展领域;

(二)中国基础研究与发展总体布局有重点部署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核心科学问题具有根本性、前瞻性和交叉性;

(四)科学目标明确且可验证;

(五)有良好的研究工作积累和必要的基础研究条件;

(六)有一定规模的高水平研究团队和一批在国际科学前沿做出有影响力工作的科学家;

(7)通过实施重大研究计划,国际社会在该领域或方向的整体水平应得到显著提高,以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十条在广泛征求科学家意见的基础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提出设立重大研究项目的建议,经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后,提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议。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常务会议将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差额,半数以上的选票将通过,并批准设立重大研究项目的想法。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由科技部组织专家起草小组撰写重大研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基础、总体目标和核心科学问题、现有国内工作基础、研究条件和团队状况、规划框架和组织、实施周期和预算、指导专家组和管理工作组的建议清单。

第十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务(扩大)会议审议项目提案,进行无记名投票,半数以上通过,批准设立重大研究项目,成立指导专家组和管理工作组。

第十三条指导专家组根据委员会(扩大)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实施方案,并报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实施计划是制定项目指南和重大研究计划总体实施与评价的依据,包括科学目标和核心科学问题、主要研究内容、实施计划、年度经费安排等详细内容。

第三章项目申请和验收

第十四条指导专家组根据实施计划和学科发展趋势,提出年度项目指导建议。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项目指南建议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并在收到项目申请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十五条重大研究项目包括栽培项目、重点支持项目、集成项目和战略研究项目四个子类。

(1)培育项目是指符合重大研究项目的研究目标和资助范围,具有明显创新性,需要在研究中进一步明确突破方向和汇聚研究力量的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

(2)重点支持项目是指具有国际前沿研究方向、创新性强、研究基础和研究团队良好,有望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并对完成重大研究计划目标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4年。

(三)综合项目,是指在前期资助和研究的基础上,针对重大研究项目中非常重要和有希望的突破方向,目标明确,集中优*量,能够实现跨越式发展,使中国在该领域的研究水平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项目。研究周期根据整个重大研究项目的安排来确定。

(四)战略研究项目,是指支持和引导专家组开展战略研究、项目跟踪、专题讨论、学术交流等活动的项目,研究周期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依托单位的科技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重大研究项目: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项目的经验;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在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没有工作单位或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科技人员,不得申请。

申请人应为申请重大研究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1人。

申请人申请的项目数量应符合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和承担项目数量的限制。

指导专家组成员任期内不得申请和参与本重大研究项目(战略研究项目除外)的申请。按要求申请和参与集成项目申请的指导专家组成员应退出指导专家组。

第十七条重大研究项目的申请人和参与人不在同一单位的,参与人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培育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合作研究单位不得超过2个,整合项目的合作研究单位不得超过4个。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指南的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报送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申请人可以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供不超过3名不适合评审其项目申请的交流评审专家的名单。

第十九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参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一年度申请或参与申请的各种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承担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

第二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受理并公布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依托单位名称和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由支持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或参与者不准申请或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五)在处罚期间,被处罚单位不得作为被处罚单位使用。

第四章项目审批

第二十一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包括沟通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二十二条评估专家应当从研究方案的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和可行性等方面对项目申请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评估专家在提出评估意见时,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要求考虑以下方面:

(a)科学问题和科学目标的情况;

(二)与重大研究项目总体目标的相关性;

(三)研究团队的组成、研究依据和相关研究条件;

(四)资金使用申请的合理性。

第二十三条对于受理的项目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申请内容和相关评审要求,随机选择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交流评审。对于交叉项目,应注意专家的主题覆盖面。

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合重大研究项目申请评审的评审专家名单,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考虑实际情况。

每个项目申请的有效评价意见不得少于5条。

第二十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交流评审意见的分类和排序,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

会议评审专家主要来自指导专家组,也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会议评审由指导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出席会议的专家人数应为13人或以上。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重大研究项目申请表、交流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第二十五条被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重点支持项目或集成项目,申请人应当到会答辩,不足会议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出席会议的,经中国自然科学基金批准,可以委托项目参与人出席会议。

会议评审专家在充分考虑申请人回复、沟通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的基础上,对会议评审项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推荐资助的项目须经出席会议的评审专家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会议评审专家审议的非共识项目等特殊项目,可由2名以上会议评审专家签署推荐。会议评审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后,推荐资助的项目须经出席会议评审的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对于指导专家组认为需要特殊部署的项目,指导专家组成员应提出建议,指导专家组应召开另一次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和确定。

第二十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会议审议结果,决定资助项目。

第二十八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决定给予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资助金额及时发出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资助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资助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金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资助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提供给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不接受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申请。评审专家对学术判断的不同意见不得作为申请评审的理由。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五章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三十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公布拟资助的重大研究项目名称和资助单位名称,公布期限为5天。公告期届满,支持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视为收到补贴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一式两份),自收到资助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计划之日起30日内对项目计划进行审查,经批准后,将其中一项计划退回依托单位。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应作为项目实施、资金分配、中期检查和最终审查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不得改变申请内容,但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调整内容的除外。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补贴。

第三十一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会同指导专家组,通过年度交流、中期检查、专题研讨会、现场检查、期末考试等方式,对正在实施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保存资助项目实施的原始记录,并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项目提交的年度进展报告进行评审。逾期不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会同指导专家组组织同行专家,对重点支持项目和集成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中期检查采用会议或交流评审的方式进行,会议方式也可与重大研究项目的学术讨论和交流活动联合进行。

第三十五条重大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得变更依托单位,依托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并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决定终止项目的实施:

(一)不再依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在科研中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六条重大研究项目的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项目参与者的稳定性。

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因客观原因确需增加或撤销的,负责人应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核实后,报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新加入的参与者应符合项目指南的要求。被撤回的参与者在1年内不得申请重大研究项目。

项目参与方变更单位、增加参与方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进行重大调整,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研究项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一次,申请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资助期结束前60天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做出批准、不批准或者终止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支持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四十条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写出项目资助决算报告,并编制项目资助决算;获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对结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最终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提交中国自然科学基金。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责令资助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在10日内提交或者更正;逾期不提交或不改正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时提交最终报告的;

(二)未按时报送资金决算的;

(三)提交最终报告的材料不完整或者程序不完整的;

(四)提交的资金决算程序不完整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

(五)不符合中国自然科学基金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结题材料之日起90日内组织同行专家对重大研究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评审。

评审应通过会议评审或交流评审进行。会议评审专家应不少于13名,其中有参加过项目评审或中期检查的专家。会议评估也可以与重大研究项目、学术讨论和交流活动一起进行。

第四十三条评审专家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重大研究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评审,并向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供评审意见:

(一)项目计划的实施情况;

(二)研究成果;

(三)人员培训;

(四)对重大研究项目的贡献;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信息;

(六)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十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提交的结题材料和评审专家的意见,做出结题决定,并书面通知支持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四十五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关闭的重大研究项目的关闭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应用总结。

第四十六条重大研究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七条重大研究项目研究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重大研究项目评估

第四十八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评估同期的重大研究项目。中期评价应在重大研究计划实施的中期进行,终期评价应在实施结束时进行。

中国自然科学基金会成立了综合评价专家组,对重大研究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承担重大评价研究项目的科技人员不得担任综合评价专家组的专家。

第四十九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重大研究计划的实施时间,分批组织中期评估。

中期评估包括两个阶段:中期自我评估和中期综合评估。

第五十条指导专家组应当在学术交流或者项目讨论的基础上,对重大研究项目的总体方向、阶段性重要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中期自我评价,形成重大研究项目自我评价报告。

第五十一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重大研究计划自我评估的基础上,组织综合评估专家组对重大研究计划的中期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中期综合评价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

评估专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重大研究计划的中期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形成重大研究计划的中期评估意见。

(一)重大研究项目的部署;

(二)阶段的重要进展及其影响;

(三)重大研究计划目标的实现情况;

(4)整合思路和整合工作的实施。

第五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重大研究计划的中期评估意见,审定下一阶段重大研究计划的实施方案和经费计划。

根据批准的重大研究计划实施方案,指导专家组形成下一阶段重大研究计划实施情况报告,报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根据重大研究计划实施的结束时间,分批组织结束评估。

终结性评价包括两个阶段:自我评价的终结和综合评价的终结。

第五十四条指导专家组负责组织自评结论,综合总结反映重大研究计划水平的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和整合结果,形成重大研究计划总结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的深入分析,为该领域的进一步深入研究提出思路和建议,并形成战略研究报告。

第五十五条综合评价的结论应当以会议评价的方式进行。

综合评价专家组的评价专家应当对重大研究计划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对重大研究计划的结论形成评价意见,主要包括:

(1)顶层设计;

(二)完成研究计划;

(三)成果的水平和创新性;

(四)研究团队创新能力强,人才培养优秀;

(五)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十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重大研究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价意见,确定重大研究项目实施的完成情况。

第七章补充规则

第五十七条重大研究项目的评审、中期检查和重大研究项目的中期评价、终期评价等。一、执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