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成甫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002)一中行初字第60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2)一中行初字第60号
原告杜成甫,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杭州军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萧山市通惠中路107号。
委托代理人王兵,杭州天正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萍,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耿博,该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张建国,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州市王府金源轴件厂副厂长,住山东省青州市云峡河回族乡后寺村。
原告杜成甫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9月10日作出的第365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3654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2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第三人张建国到庭参加诉讼,于2002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成甫的委托代理人王兵,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于萍、耿博,第三人张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1年5月28日,第三人张建国针对原告杜成甫拥有的名称为“传动超越离合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99246387.4,简称本专利)向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1年9月10日,被告作出第3654号决定,认为:
第三人提供的附件1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可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A、一种传动超越离合器,它主要由输入轴组件和外环齿轮构成,
B、输入轴组件的内环凸轮,滚柱左右档圈及轴承由螺栓连接固定一起,装配在外环齿轮的内腔,
C、内环凸轮(8)外圆周面为呈圆弧形滚道(10),
D、在每个滚道(10)相同一方向的滚道(10)壁面上有1-2个内孔(9)。
附件1第29-297至29-300页介绍了滚柱式超越离合器基本构成及常见的几种形式。其基本构成包括外壳(外星轮)、滚柱、内星轮,位于滚道壁面小孔内的顶销、弹簧等。其中第29-299页中的图29-10-5所示的是内星齿圆弧工作面式滚柱超越离合器,根据该附图所示结构及图面说明可知,该内星轮的工作面为偏心圆弧工作面。
将附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C、D已被附件1公开;而特征A,即“一种传动超越离合器,它主要由输入轴组件和外环齿轮组成”,这对于滚柱式超越离合器来说是必备的组成部件,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关于特征B中的“滚柱左右档圈”,专利权人提出该特征是针对已有技术中的滚柱保持架结构的改进。然而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对于滚柱式超越离合器来说,必须对滚柱进行轴向定位,这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滚柱保持架及档圈均是滚柱式超越离合器中常用的用于滚柱轴向定位的部件。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中并没有对其中的“滚柱左右档圈”的结构给出具体描述,这时只能将其理解为通常的滚柱档圈。而将“输入轴组件的内环凸轮,滚柱左右档圈及轴承由螺栓连接固定一起,装配在外环齿轮的内腔”(即特征B)属于内星齿滚柱式超越离合器基本构成,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及口头审理中均强调了本专利与附件1相比存在多处不同。然而根据专利法第56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对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与已有技术进行对比、评述其新颖性、创造性时,应以该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述内容为依据。说明书及附图的解释作用在于帮助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的理解。对于仅仅在说明书附图中绘出而未写入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不能作为该专利区别于已有技术的依据。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及口头审理中均特别强调了本专利中的工作面为内切圆弧面,而附件1中的偏心圆弧面为外切圆弧面,两者的结构不同。然而专利权人强调的这一区别,并没有体现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中。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内环凸轮(8)外圆周面为呈圆弧形滚道(10)”的描述,其内环凸轮上的滚道既可以是内凹圆弧形滚道,也可以是外凸圆弧形滚道。即包含了附件1中图29-10-5所示的偏心圆弧面。
关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所述的本专利与附件1的另一点区别,即内环凸轮外缘等分的圆弧面处开有两个小孔,能保证滚柱在内环凸轮与外环齿形成的楔形腔室内处于最佳位置的接触。这一区别同样没有体现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相关技术特征为“在每个滚道(10)相同一方向的滚道(10)壁面上有1-2个内孔(9)”,这一描述既包括了1个内孔的情况,也包括了2个内孔的情况。故这一技术特征也已被附件1公开(参见附件1图29-10-5)。
综上,2001年9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作出第3654号决定,宣告第99246387.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原告杜成甫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654号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与对比文件比较,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至少存在两大区别:1、本专利设计了独特的滚柱左右档圈结构。2、本专利的圆弧形滚道是内凹弧面,而对比文件仅仅披露了外凸弧面,而根据业内的常识,弧面形状的不同恰恰是导致离合器性能不同的原因所在。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决定书仅凭主观想象,没有任何客观依据地断言:“滚柱保持架及档圈均是滚柱式超越离合器常用的用于滚柱轴向定位的部件”,进而断言:“输入轴件的内环凸轮,滚柱左右档圈及轴承有螺栓连接固定在一起,装配在外环齿轮的内腔,属于内星齿轮滚柱式超越离合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结论显然是错误的。此外,本专利申请日前在本行业内,对内环凸轮的外周面的称呼从未使用过“圆弧形滚道”而只是称为“圆弧面”。因此,权利要求书通过特定的“圆弧形滚道”的用词,已经足以将本专利所特有的内凹弧面与传统的外凸弧面区别开来。因此,决定书所称权利要求书也包含了外凸圆弧面的推论不能成立。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3654号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决定,本案诉讼费也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第三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供了机械工业出版社于1991年9月出版的《机械设计手册》封底及第29-297至29-301页复印件,作为破坏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该证据中介绍了滚柱式超越离合器基本构成及常见的几种形式。其基本构成包括外壳(外星轮)、滚柱、内星轮,位于滚道壁面小孔内的顶销、弹簧等。其中第29-299页中的图29-10-5所示的是内星齿圆弧工作面式滚柱超越离合器,根据该附图所示结构及图面说明可知,该内星轮的工作面为偏心圆弧工作面。将证据公开的上述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C、D已被附件1公开;而特征A,即“一种传动超越离合器,它主要由输入轴组件和外环齿轮组成”,这对于滚柱式超越离合器来说是必备的组成部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关于特征B中的“滚柱左右档圈”,原告提出该特征是针对已有技术中的滚柱保持架结构的改进。然而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对于滚柱式超越离合器来说,必须对滚柱进行轴向定位,这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中并没有对其中的“滚柱左右档圈”的结构给出具体描述,同时说明书也没有对该名称的解释以及相关技术效果的描述。根据该“滚柱左右档圈”名称及说明书附图给出的示意图,该“滚柱左右档圈”只是一个起滚柱轴向定位作用的部件,与原告所述的已有的保持架等同。而将“输入轴组件的内环凸轮,滚柱左右档圈及轴承由螺栓连接固定一起,装配在外环齿轮的内腔”(即特征B)属于内星齿滚柱式超越离合器基本构成,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原告在起诉状中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相比较存在两点实质性区别,因而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然而上述特征并没有体现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说明书及附图的解释也不能得出上述区别。根据专利法第56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对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与已有技术进行对比、评述其新颖性、创造性时,应以该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述内容为依据。说明书及附图的解释作用在于帮助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的理解。对于仅仅在说明书附图中绘出而未写入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不能作为该专利区别于已有技术的依据。第3654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第3654号决定。
第三人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口头答辩中表示同意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答辩意见,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654号决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成甫于1999年10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传动超越离合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0年8月16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99246387.4.
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传动超越离合器,它主要由输入轴组件和外环齿轮构成,输入轴组件的内环凸轮,滚柱左右档圈及轴承由螺栓连接固定一起,装配在外环齿轮的内腔,其特征是:内环凸轮(8)外园周面为呈园弧形滚道(10),在每个滚道(10)相同一方向的滚道(10)壁面上有1-2个内孔(9)。
从权利要求书中可以看出,本专利的技术特征包括:1、主要由输入轴组件和外环齿轮构成;2、输入轴组件的内环凸轮,滚柱左右档圈及轴承由螺栓连接固定一起,装配在外环齿轮的内腔;3、内环凸轮(8)外园周面为呈园弧形滚道(10);4、在每个滚道(10)相同一方向的滚道(10)壁面上有1-2个内孔(9)。
本专利说明书的部分内容为:
“本实用新型的任务是为了克服现有技术的缺点,提供一种结构合理,提高使用寿命的传动超越离合器。
本实用新型主要由输入轴组件和外环齿轮构成,输入轴组件包括有带齿轮的输入轴,内环凸轮,滚柱左右档圈以及轴承,由螺栓螺母连接固定在一起,一起装配在外环齿轮的内腔中,该传动超越离合器的技术特点是内环凸轮外圆周面设计成多个匀等的呈圆弧形的滚道,在每个滚道的相同的方向的滚道壁面上有置放弹簧座及弹簧的1-2个内孔。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是:滚柱在圆弧形的滚道中与内环凸轮和外环齿轮表面接触均匀,滚柱表面磨损均匀,延长使用寿命。……“
本专利说明书附图显示,内环凸轮8及滚柱左右档圈7在输入轴5两端分别装入轴承4和6,在内环凸轮8的滚道10一壁中的内孔9中装入弹簧座3及弹簧2,在滚道10上装上滚柱1,一起装配在外环齿轮11的内孔中,分别按对应位置装入轴承12.
针对上述专利权,本案第三人张建国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01年5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张建国提出补充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请求理由并陈述了意见。
张建国提交的对比文件(证据1)为:机械工业出版社于1991年9月出版的《机械设计手册》封底及第29-297至29-301页复印件。
该证据介绍了滚柱式超越离合器基本构成及常见的几种形式。第29-297页图29·10-1揭示,内星轮滚柱超越离合器的基本构成包括外壳、滚柱、内星轮,位于滚道壁面小孔内的顶销、弹簧等。此外,该节已明确表明,“星轮的工作面除平面外,还有对数螺旋面和偏心圆弧面等几种不同形式。”,其中第29-299页中的图29·10-5所示的是偏心圆弧型内星轮滚柱超越离合器,该图形下面有说明性文字“偏心圆弧面与滚柱接触的几何关系”,根据该附图所示结构及图面说明可知,该内星轮的工作面为偏心圆弧工作面。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8月30日对此案进行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各自陈述了意见。在此基础上,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9月10日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作出第3654号决定。
上述事实有第3654号决定、99246387.4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证据1、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及第3654号决定的内容,本案涉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是否已被证据1公开,即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证据1第29-297页滚柱式超越离合器的基本结构一节中,介绍了滚柱式超越离合器的基本构成及常见的几种形式。从其中的文字及图形可见,其基本构成包括外壳(外星轮)、滚柱、内星轮,位于滚道壁面小孔内的顶销、弹簧等。其第29-299页中的图29·10-5所示的是偏心圆弧型内星轮滚柱超越离合器,该内星轮的工作面为偏心圆弧工作面。由此可见,证据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3、4.特征1,即“一种传动超越离合器,它主要由输入轴组件和外环齿轮构成,”,这是滚柱式超越离合器必备的组成部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就特征2而言,“输入轴组件的内环凸轮,滚柱左右档圈及轴承由螺栓连接固定一起,装配在外环齿轮的内腔”是内星齿滚柱式超越离合器的基本构成,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原告在诉讼中强调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以下区别:1、本专利设计了独特的滚柱左右档圈。2、本专利的圆弧形滚道是内凹弧面,而对比文件仅仅披露了外凸弧面。3、本专利的工作面为内切圆弧面,证据1这的偏心圆弧面为外切圆弧面。4、滚道壁面上有2个内孔。但是,原告所述的区别1因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中并没有对其中的“滚柱左右档圈”的结构给出具体的描述,只能将其理解为通常的滚柱档圈。区别2、3、4同样没有记载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中,其所述区别特征不能得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与证据1相比较,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创造性要求。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654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65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杜成甫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 秦 文
二 0 0 三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江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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