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不予受理裁定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立民一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亲仁路3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小玲,系广东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城法立字第4号不予受理其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与佛山市城区置地集团公司(被告)工程款纠纷一案,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就工程款问题作出认定和判决,没有确认上诉人对被告位于佛山市张槎路中发棉纺公司北侧的中发花园商品住宅楼A、 B两幢建筑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故提起确认之诉。这是一个独立之诉,原审法院不予受理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城法立字第4号民事裁定,裁定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原工程款纠纷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上诉人请求确认其对涉诉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可按上述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申请。上诉人无须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 广 锵
审 判 员 岑 牛 富
审 判 员 王 滑 明
二ОО三 年 七月 四 日
书 记 员 何 志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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